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通常,用竖中指来表达不满和愤怒,会被认为属于受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行为,那么,真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竖中指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不被禁止的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2012年的O'Brien v. Borowski, 461 Mass. 415案件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对竖中指的行为根据马萨诸塞州通用法第258E章颁布了一项骚扰防止令。
首先介绍下案件背景:北安普顿的一名男子,罗伯特·J·奥布莱恩(Robert J. O'Brien),在2010年的三个不同场合向一名北安普顿警官、警长艾伦·博罗夫斯基(Alan Borowski)竖起了中指,其中一次是在市内一家酒吧外的街道上,另外两次是他驾车经过这名警官的家时。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根据马萨诸塞州通用法第258E章颁布了一项骚扰防止令,要求被告不得滥用或骚扰原告警官。奥布莱恩提出上诉,声称竖中指是受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法院需要审查的是马萨诸塞州通用法第258E章第1条是否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存在不合宪的可能,受保护的自由言论能否用258E来调整。
这两项规则分别为:马萨诸塞州通用法第258E章第1条:“骚扰”,(i)针对特定人士的三次以上的故意和恶意行为,目的是造成恐惧、恐吓、滥用或财产损害,并且实际上造成了恐惧、恐吓、滥用或财产损害。
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麻州地方法院分析到,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骚扰都需要证明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故意和恶意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尽管大多数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马萨诸塞州宪法第16条的保护,但有一些明确定义且范围有限的言论是不受保护的。
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挑衅”例外情况仅限于可能引发争斗的言论。
言论挑衅有两个组成部分:它们必须是直接针对一个人的直接人身侮辱,并且它们必须天生就有引发暴力的可能性。因此,言论挑衅的例外非常狭窄。
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制定了民事骚扰法案,即马萨诸塞州通用法第258E章,其目的是使骚扰的定义排除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并且马萨诸塞州通用法第258E章实现了这一立法意图。由于“民事骚扰”的定义远远超出了“言论挑衅”的定义,麻省最高法院没有发现立法意图将骚扰的含义限制在言论挑衅上,但它确实发现了一种意图,即将骚扰的含义限制在言论挑衅或“真实威胁”上。
在涉及第一修正案保护方面,“真实威胁”涵盖那些发言者意图向特定个人或一组个人传达对非法暴力行为的严重意图的声明。
真实的威胁不需要明确表示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意图,只要情况支持受害者的恐惧或担忧反应即可。
骚扰行为的模式实际上造成恐惧、恐吓、滥用或财产损害的要求满足了“真实威胁”的要求,即威胁被视为严重的意图表达而不是单纯的夸张。
法院最终得出结论,民事骚扰法案,即麻省法典第258E章,没有在宪法上过于宽泛,因为它将被禁止的言论范围限制在受宪法保护的“真实威胁”和“言论挑衅”之外。
虽然后续因为限制令到期,上诉法院因为被告已经停止骚扰行为,而且法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来确认对民事骚扰的判断,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但从地方法院对于258E运用禁止令来避免骚扰行为,明确“真实威胁”和“言论挑衅”属于保护言论自由的例外,因此以多次竖中指造成真实威胁或者言论挑衅就不能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被无限保护,会因为258E骚扰行为被禁止。
小心!竖中指,一时爽,可能接到法院的禁制令的。如果竖中指造成挑衅的或者真实威胁,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也希望每个人用合理的方式表达不满,一起创造和谐的生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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